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武汉市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50元/月。
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我省将现行的四档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依次调整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6元、15元、14元、12.5元拟调整为18元、16元、14.5元、13元。
第一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及汉南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4个新城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5个主城区。
第三档适用区域为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宝东区、掇刀区、京山县、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第四档适用区域为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市)。
这是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我省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一次调整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新出台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温馨提示】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包含三个部分,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以及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和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相关问答】
1、武汉市最低工资1750包不包括个人应该缴的五险一金?
【答】包含个人应当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个人应当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用人单位有权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
2、武汉市是否规定小时工作制多少钱?
【答】具体如下:
①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②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3、哪些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 ①每月出勤低于20.83天的平均值的情况下;
②事假、病假过多的情况下;
③旷工较多的情况下。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7〕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元、16元、14.5元、13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9月21日
附: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
适 用 范 围 |
1750元/月
18元/小时 |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
1500元/月
16元/小时 |
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 |
1380元/月
14.5元/小时 |
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京山县,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
1250元/月
13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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