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记者前期采访了解到,《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在今年1月底经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委会审议通过,2月9日在政府网站公布,4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保障房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
《办法》对保障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使用与腾退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指出,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同时,保障对象是指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保障性住房或租赁补贴的领取,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期限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执行的《办法》提出,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准予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租赁保障性住房。
其中,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此外,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或者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得再次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种情形应租房人应腾退
针对保障性住房腾退相关问题,《办法》也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具体来看,如果出现以下六种情形,承租人应腾退房源:提供虚假 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对上述六种情形,住房保障部门可采取责令腾退、责令限期补缴租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租人造成损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对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保障性住房也将实行差别化租金。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价格由政府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租赁价格、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配售价格由政府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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