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生育保险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并还在持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哪些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参保人员进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结算标准?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一览表
四、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的核算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一)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3、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4、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二) 护理假津贴:男职工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且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1、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2、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护理假天数。
五、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如何在定点医院结算?
参保人员需要进行生育分娩、流(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时,需提前到单位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相关登记,然后凭登记表到选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后可便可直接按生育保险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六、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哪些生育医疗费?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那些人员可以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二)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
八、符合生育保险享受条件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及支付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生育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生育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式享受了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对该部分费用不重复支付。
九、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能否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可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种类:
(一)生育分娩医疗费;
(二)流(引)产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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