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政策】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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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武汉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辖区的农村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乡镇(街道)工作(包括自主经营);

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有合法自有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用工单位、街道(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向分管所长呈报;

3、派出所分管所长审核批准后,由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下载信息 一次性告知书
最近更新20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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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武汉人事代理 发表于 2017年9月4日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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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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